解讀“水十條” 改善水環境質量的行動綱領 |
2015-04-23 |
對話人: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副院長吳舜澤 采訪人:中國環境報記者郭婷 吳舜澤,環境保護部環境規劃院副院長,博士生導師,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環境規劃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牽頭承擔國家環境保護“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規劃以及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研究編制工作。 《水十條》制定過程中有哪些優化調整? ■不斷優化完善總體架構設計,反復論證中長期目標和落地性指標要求,充分推敲任務措施的有效性 中國環境報:《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的制定歷經了30易稿的變化和修改。請您談談,這其中有哪些優化調整?有哪些經過反復論證?最后又是怎樣落實成文的? 吳舜澤:作為向水污染宣戰的行動綱領,《水十條》要兼具戰略性和可操作性。各方要求高,公眾期望大。同時,水污染防治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統籌考慮各種因素,兼顧需求與可能。其研究編制過程必然是一個不斷螺旋上升、不斷深化提升的過程。切磋、琢磨,反復論證、斟酌權衡。這符合決策研究的客觀規律,也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環境保護部對《水十條》的高度重視。研究編制過程中,從技術角度,重點做了3方面的深化研究工作: 一是不斷優化完善總體架構設計。 《水十條》涉及各行動主體、各污染源、各類水體、各種制度措施,從哪個角度來設計架構都有可取之處,但都存在著如何保證內容不重不漏的難點,并應按照突出問題進行歸類梳理。《水十條》堅持問題導向和系統治水思維,在研究編制過程中不斷吸收新精神、新思想,對文本架構不斷強化邏輯主線,在多次討論、優化的基礎上完善形成了目前較為理想的框架結構。 最初曾考慮以飲用水、地表水、地下水、近岸海域4類水體來統領各項任務,但控源減排等措施難免有所重復,且在一定程度上局限于環保系統管理范疇。后來考慮參照規劃一般架構,但經反復研酌,《水十條》應淡化一般性要求,更加突出具體行動和可操作措施,制度機制建立健全也應是硬招實招,也是當前水污染防治主要問題和《水十條》重點任務,而不是像規劃中的保障措施那樣相對偏軟、后置;特別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召開后,編制組及時領會中央改革精神,顯著強化了制度建設內容。2014年中央財經領導小組水安全會議后,編制組貫徹“節水優先”的精神,按照水資源、水環境統籌的思想,強化節水減污內容,嘗試將水資源保護、節水等內容放到突出地位。 吸收各類框架的優點,統籌整合,反復磨合形成了現在的架構:第一部分包括頭3條,分別從環保與經濟協調的宏觀層面、水質與水量協同的中觀層面、全面控源的治理層面提出任務,體現系統治水,全過程治理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第二部分包括第4條、第5條、第6條,提出科技、市場、執法方面的措施,突出制度建設,解決急需加強的政府和市場兩手發力瓶頸問題;第三部分包括第7條、第8條,提出了強化管理和保障水環境安全等任務,是群眾最為關注的水污染防治目標靶心;第四部分包括第9條、第10條,從行動主體方面提出了落實責任和全民參與等任務,是《水十條》實施的關鍵所在。 二是反復論證中長期目標和落地性指標要求。 首先,在目標指標的選擇上,改善環境質量是環境保護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是加強政府公信力、提升執政能力的內在要求,是滿足公眾期待、緩解社會矛盾的必然選擇,是倒逼經濟轉型升級、優化經濟發展的重要手段。為此,以環境質量是否改善作為判斷各項工作成效的標準,統領各項工作有序開展。《水十條》選擇以水質為目標指標,在目標中只明確水質方面的內容,且擇優選擇代表性、關鍵性、牽頭性指標,城市污水處理率、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率等措施方面的指標要求則放到具體任務中提出,并實現分區差異化。堅持底線思維,強化水環境質量目標管理,明確飲用水、地表水、地下水、近岸海域等各類水體水質保護目標,特別關注城市黑臭河流等與群眾生活關系密切的水體,使老百姓能切實感受到水質改善的成效。這也是推進我國環境管理由總量控制逐步向環境質量目標管理轉型的具體體現。 其次,在目標指標數值的確定上,《水十條》立足當前所處的水污染防治階段,統籌水資源、水污染、水生態,厘清了清潔水的邊界,以水污染防治為核心,提出了有毒有害污染物、環境激素類化學品污染等控制要求,逐步逼近清潔水。技術組對水質較差斷面超標因子、超標程度、改善難度等情況進行了逐一分析(編制過程中還曾設置專欄列出要消除劣V類水質的河流等目標水體清單)。同時兼顧水質改善需求和經濟技術可達性,經反復論證和征求意見達成一致,以使目標指標、任務措施互為支撐、漸次遞進。 三是充分推敲任務措施的有效性、可達性、可行性、帶動性。 在總體考慮上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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